一 次 难 忘 的 网 购
文/余书能(浙江)
可能是比较败家的缘故,也可能是比较容易上当受骗,家人们一般不让我买东西。所以,淘宝、京东和天猫之类的大平台,我都没上过。偶尔在微商或公众号里买点小东西,也大多会被妻子女儿嗤笑了去。不久前,在一场同学女儿出嫁的喜宴中,我竟抽得一个一等奖——一个九阳牌电烤箱,深感运气不错。妻子酷爱吃番薯,无论是煮、蒸或烤,都很喜爱;女儿只爱烤番薯,而且自己亲自烤过。我想借机表达下我的好心情,也顺便拍一下妻女的马屁,就想偷偷地买几斤品质好一点的番薯,回家烤给她们吃。11月16日晚,我浏览了下某个公众号,见上面描述得很不错:“新疆天山蜜薯,沙地种植,软糯无筋,香甜流蜜。”不禁有些心动,5斤总价为29.90元,不到30元,就立马下单了。17日下午,便收到订单发货提醒。我想,明后天就能吃上软糯香甜烤薯了。可是,左等右等却没了下文。直到23日晚上,我在学校值班,让学校里分发快递的人给我查询才找到。我就纳闷了,怎么货到了也不打个电话通知下呢?害我等了这么多天!快递不都是点对点的服务吗?当时我就想投诉这个投递员。好在货已到手,且包装完好,想想还是算了,人家也不容易。下班回到家,已近晚上九点,妻女还没睡,我高兴地对她们说:“你们看,我给你们带什么来了?高品质的番薯!”并吩咐女儿,把烤箱拿出来。我把纸箱拿到了厨房。妻子一边忙着拆箱子,一边问我价格和数量。我照实说了,妻子说:“家里的小香薯,才两三块钱一斤呢,味道很好。叫你别乱买东西,就是不听。”我笑着说:“这个品质好些,适合烤起来吃。”妻子拎了拎箱子,感觉斤两不是很足,就开始数番薯的个数,才数了几个,就惊叫了起来:“你们看,这两个番薯被老鼠吃过了!”说罢,便从纸箱里拿出两个番薯来,我一看,果然是被老鼠啃过了,老鼠咬过的齿印赫然在目!我和妻子都是农村长大的,是不是被老鼠吃过,一看便知。好一个高品质的“番鼠”!我真的不知说什么好,心里的火一下就点着了。立马拿出手机拍下照片,并立即联系那个公众号的客服,却被告之客服已经下班了。第二天上午,我有三节课。第一节没课时,客服还没上班。我先在平台上投诉中通快递,投诉他们验货不严,货到不联,投递滞后,叫人代签。第二节下课后,有一个二十分钟的缓冲,我回办公室拿起手机和客服联系。客服问我遇到什么问题,我回复说:“我拿到的是毒薯。”并把拍的照片发给客服。客服建议我和商家联系,我回复:“卖被老鼠吃过的东西,你们平台要管吗?”“在你们平台买的,你们没有责任联系商家吗?”接着,客服问我目前的诉求是什么,我说是全额退款,并说:“钱是不多,要的是态度!请及早处理!”客服又问我收到时外包装有无破损现象,我说:“没有,不是包装的问题,是商家的品质问题!”于是便向商家申请全额退款。第三节课后我回到办公室,发现10时45分平台的回信:“很抱歉,你的退货退款申请未被同意,订单编号E2020111620124207230011,请你在7天内联系商家并修改申请,预期未操作,退货退款申请将被撤销。”我马上回复:“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我下午再向相关媒体投诉你们。”平台这次反应很快,两分钟就回了:“实在抱歉,这边帮你反馈一下,有消息会尽快答复您的。” 我又一次申请退款。第四节下课后,我看见平台11时46分的反馈:“实在抱歉没给您带来满意,这边已反馈商家核实,可能是出库时没检查好,目前只有这两根是坏的。”难道商家出库没检查好要我们顾客买单?真是岂有此理!我回复:“怎么能把老鼠吃过的东西发给人呢?这有传播鼠疫的危险!这样的商家和老鼠有什么区别?这样的商品也不能退,要你们平台干什么!”我觉得这样说还不够,又回了几句:“快递有责任,你们平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再不解决,我不介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我们的问题!”11时51分,平台反馈:“亲,您这边的情况我们这边先进行给你反馈,反馈需要点时间,有处理结果这边会在线联系你。” 13时31分,平台发来消息:“你的退货退款申请已被同意,退款金额将在3——15个工作日退回原支付账户,请注意查收。”14时21分,我又接到快递的来电,问我有没有收到退款,并表示可以先行赔付。我据实回答说,退款信息是收到了,但钱还没到位。14时31分,微信账单显示,收到退款29.9元。钱是被退回了,总感觉像打了一场大战似的,心里却高兴不起来。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商家眼中的“上帝”,其实地位低得可怜:货到了,快递可以不理你,甚至叫人代签;商家竟敢把如此恶劣的商品卖给消费者;平台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利益,而是商家的利益。如果一般的消费者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或不能据理力争,或不够坚持立场,或不懂得一点法律知识,商家的阴谋就会得逞,既能获利且不会受到任何谴责和处罚。下班回家后,我问了下在学法律的女儿,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商家索赔,最高可赔付多少。她说,可以赔付三倍。随即又给我找出赔付的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我不愿再去考虑索赔之类的东东。我把这番经历写出来,只是希望有人能从中吸取经验或教训,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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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张同辉
作者简介
余书能,男,浙江开化人。高级教师,执教于浙江省衢州市旅游学校,《作家地带》签约作家。喜爱诗和歌,也爱运动。
《作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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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地带》编辑部
-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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