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
【西政考研·日拱一卒】
前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以法治“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可能以论述题、简答题等形式考察,需要同学们进行充分理解,不至于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找不到下笔的角度。
01
为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相对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而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和资源配置市场化。正是这两个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第一,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利益需要法制环境的确认和保障。首先要求法律确认和界定不同所有权,保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其次要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不同类型主体的平等地位和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性;再次还必须以法治原则约束国家权力,摆脱市场主体对行政权力的依附关系,排除行政权力的任意干涉,确保主体能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进行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第二,市场竞争的规则和程序需要由法律确认和保障。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平等、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和盗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受政府指令的直接控制,资源的配置通过竞争实现。因此,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公正的竞争规则,作为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益性的基础。这种共同规则必须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确认并保障。
第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需要以法律作为最终的保障手段。首先,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离开了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依法律对契约的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其次,市场经济活动中难免发生各种纠纷,尽管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自行处分权利解决纠纷,但在许多场合都需要法律提供权威的方案。当主体不能达成一致时,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定分止争,保护正当权利,制裁违法和侵害行为。只有厉行法治,才能保障执法和司法的公正。
市场经济是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重大危害,这就需要以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而且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的经济,国际市场是由许多的国内市场组合而成的,任何国家的国内市场几乎不可避免地成了国际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伴随着这种全球性的经济开放与发展,各国的市场行为都必须要与国际市场的各种行为接轨。为了确保这些接轨行为的规范性与高效性,各个成员国家,必须承认和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国际市场贸易行为规则。可见,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特征,同样决定了市场经济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
02
如何建设法治经济
第一,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众多企业无论公有和私有,都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必须首先得到法律对其产权的保护。宪法和物权法已有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的规定。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对私有产权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只有作为市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企业才有权利以法人的独立身份进入市场,才具有平等权利,进行公平交易,参与竞争,提出自己的合法诉求,求取自己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间会发生各种契约关系,契约的确立以产权的确立为前提,法律要“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还会追求利润最大化,会产生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分两种情况:一是客观生产过程形成的矛盾,如废水污染河流、烟气污染环境等;二是有些企业唯利是图的主观目的造成的,如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这就需要有配套的法律进行法治监管,如企业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
第二,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都强调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还强调提出“政府的有效监管”,也就是政府对市场和企业要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微观经济的有效监管;二是对宏观经济的政策引导与调控。政府的有效监管不能是主观随意的,更不能由官员借机寻租谋取个人利益,应是依法进行监管,政府对市场与企业的监管职能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要建设法治经济,必须要进一步优化政府的机制规范,以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贯彻执行政府职能,推进法定化的机构与职能及权限等,积极完善与落实政府权清单制度。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积极走公众参与及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等决策法定程序。改革优化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司法与执法的整合机制,尤其是在关系群众利益的领域,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执法责任等机制,落实纠错问责工作体制,加大行政权力的管控与约束力度。通过常态化的政务公开工作模式,包括执行公开、决策公开及结果公开等,实现政府职能贯彻落实。
第三,从市场的角度而言。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合、渠道。市场是统一的,不能搞市场封锁、市场割据;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但应是平等竞争,不能搞不正当竞争、违法竞争,不能搞市场垄断。我国传统商业道德讲究“以义为利”,但在当代市场经济中,人们感到信用缺失、商德式微。只有将市场运行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统一规范的市场体制。发展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实行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所以,在积极推进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应当遵循明晰与保护产权,以及统一市场及公平竞争等原则导向,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设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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