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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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即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目前,我国法律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公安局、国安局、工商局、税务局、海关、水利局等。
2.如何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如,2019年8月20日,某国土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8月21日送达至李某,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从8月22日起算6个月,至2020年2月21日止。如在此期间内,李某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则某国土局应在2020年2月22日至5月21日这一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前实施催告吗?
答:可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前不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不意味着不能实施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
4.行政机关实施催告时,可以采取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答:(1)直接送达:催告书应直接送达行政相对人,相对人拒绝接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相对人的,可以由其代收人签收(送交催告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接受催告文书的行政相对人或者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催告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
(3)留置送达:行政相对人及其代收人拒绝接收催告文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即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公告送达:行政相对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公告送达的途径有哪些?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6.催告期间是否包含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3个月内?
答:目前尚无规定将催告期限排除在3个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认为催告期间(10日)包含在3个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之内,故催告最迟应在3个月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送达。
7.催告公告送达期间是否包含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3个月内?
答:目前尚无规定将公告期限排除在3个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外。在查阅大量案例后,法院一般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精神,将催告公告期限排除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外。
8.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行政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9.被执行人对法院准许执行的裁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联系。
10.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