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采购合同
作者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库中,收集了自2010年1月至2019年3月,几乎涵盖了全国所有法院已公开的2085例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案件判决书,并从中随机抽取了31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其进行数据整理及焦点问题分析,形成此报告。
一、2085例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数据情况
1.1历年案件
注:2019年相关判决书的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
2010年-2016年,钢材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就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案件而言,2013年-2014年案件数量上升的尤为明显,自2016年-2018年,该类案件数量开始逐年递减,但仍处于较高水平。9年间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总体的大幅增长与国内GDP增长、法治社会建设、国民法制意识增强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根据该类案件判决书的裁判规则,当事人需更加注重合同中违约条款和违约金的约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约定违约金。
1.2全国各省份案件数量占比
2010年-2019年全国各省份购销合同纠纷违约金被法院调整的2085例案件中,湖南省、四川省、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河南省、广西省7个省市的案件量占比较大,共占2085例案件的44.94%。
二、31份抽样案例数据统计分析
2.1抽样案件地域分布
?
作者在随机抽取案例时,着重抽取了云南省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例,以更充分对云南省法院类似案件的判例作出分析。
2.2合同的主体情况
?
案例中合同主体有以下三类:企业与企业(24例),企业与个人(6例),个人与个人(1例)。合同主体以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为主,占31例案件的96.77%。
2.3审理程序
?
31份判决书中,一审判决14份,二审判决16份,再审判决1份。各审理程序的判决情况如下:
2.3.1一审程序案例的违约金判决情况
?
具体情况:
序号
当事人主张
法院判决
判决依据
审判法院
1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每日每吨加价4元计每日922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时止
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付清钢材款之日止期间的损失,按月息2%计算
违约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6.6计算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3
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资金占用费按照每延期一天,每吨钢材加价6元计算
原告与被告就资金延期占用费已作出决算部分的违约金不予调整,此后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4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本金及违约金按日1‰计算。审理过程,原告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将违约金调整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5
《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方逾期付款,应按每吨每天5元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6
《钢材购销协议书》约定未按约定付款,按月利率2.5%补偿利息,并按照逾期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付款时间超过30天,则自超过之日按逾期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调低违约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7
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时付清货款,每延期一天,甲方按照每天每吨2.5元予以补偿乙方滞纳金
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高于实际损失,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调低违约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8
《钢材购销协议》中约定支付货款超期按每天每吨5元加价给原告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付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
9
《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拖欠货款,每天每吨加价5元并计入货款,一方违约,每日按总货款的千分之五支付对方违约金
依法将违约金调整为总货款的30%
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调低违约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10
合同约定:到期甲方未支付货款,每天每吨按4元给乙方加价上浮单价(补偿欠款损失),如超过90天,甲方按月息2.5%给乙方支付利息
按月利率20‰计算的违约金
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调低违约金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11
违反规定,需方另外赔偿供方钢材总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12
《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约定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
事实理由充分,主张合理,支持违约金的计算主张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13
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按照月利率2%计算
支持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1.诉讼中主张的违约金不及合同中约定的三分之一
2.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14
《钢材购销合同》中如约定货款付不清,每天每吨加收拾元整
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
没有事实依据,不支持违约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3.2二审判例判决的违约金情况
具体情况:
序号
当事人主张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判决依据
二审法院
1
原审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为止
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无明显过高情形,应予保护。此后双方结算的利息调减按月利率2%计算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原审原告请求违约金按年36%的利率计算
按照年24%的标准予以支持
将违约金调整为年24%,合情合理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原审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未付货款,按总金额每天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调低违约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原审原告主张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每吨加价5元,每逾期一个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支付违约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远超过实际损失,酌情调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5
请求违约方按逾期付款每吨每天1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分段予以计算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张方不能证明因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计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6
当事人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
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调低违约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7
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每延迟一日,按延期付款总额的5‰支付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际损失不明确,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8
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逾期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酌情核减为月利率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调低违约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9
原审原告上诉请求按照约定的利息月息2.5%计付违约金
逾期付款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1.?一审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予以调低
2.二审认为一审判决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当事人实际损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原审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按实际占用天数乘以4元/吨计算。如不按约定期限付清货款,每天按拖欠货款总值的千分之三给伟正公司作为补偿
仅对其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予以支持
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1
当事人主张按拖欠金额的每月3%支付利息及资金占用费
按照月利率7.11‰计算违约金
按本金每月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
1.?一审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2.二审认为一审的违约金认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酌情调高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2
合同约定未付清货款,每超过一天,每日每吨上浮伍元作为违约金;原审中,原审原告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变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
支持当事人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远超过实际损失,支持当事人调低违约金请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3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按欠款数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审原告在原审中自愿将违约金的标准降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
支持当事人调整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支持守约方自愿调低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4
合同约定不按规定供货,每延迟一天,需支付该批次货款2‰的违约金,需方不按约定付清货款,每延迟一天,需支付货款总额每天2‰的违约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违约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5
《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如未结清钢材款,乙方按欠款总金额4%月利计算违约金;《钢结构钢材供货合同》约定如有拖欠款月息按5%计算利息。原审原告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主动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下调至按20‰月利率进行计算
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认定资金占用费,并上浮30%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方式调整为按20‰月利率计算
1.一审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调低违约金
2.二审中当事人主动下调违约金计算标准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6
当事人主张按本金日千分之一给付经济损失(即利息)
对当事人主张的每天每吨加价1‰违约金予以认可
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3.3再审判例判决具体情况
序号
当事人主张
原审判决
再审判决
判决依据
再审法院
1
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和利息的,支付垫资额每月百分之2的逾期付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2.3.4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归类
?
2.4.5法院判决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2.4.6当事人对违约金的主张情况
?
三、5例云南省案例数据统计分析
3.1判例具体情况
序号
判例
当事人主张
法院判决
调整理由
审判法院
1
云南伟正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伟正公司主张资金占用费按按实际占用天数乘以4元/吨计算。不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的,每天按拖欠货款总值的千分之三给付违约金
1.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仅对其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予以支持
2.二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与云南荣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荣涛公司主张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每吨加价5元,每逾期一个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支付当期应还款金额的违约金
1.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远超过实际损失,酌情调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悦公司请求违约方按逾期付款每吨每天10元的标准计算
1.一审法院调整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分段予以计算
2.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张方不能证明因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计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上诉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临沧宝航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约定未付清货款,每超过一天,每日每吨上浮伍元作为违约金;原审中,原审原告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变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
1.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的四倍计算
2.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远超过实际损失,酌情调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5
上诉人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浩福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浩福公司请求违约方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合同约定的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1.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2.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关于违约金的判决
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调低违约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2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法院判决情况
序号
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法院判决情况
案件量
1
每天按拖欠货款总值的千分之三给付违约金
调低违约金计算方式
1
2
按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调低违约金计算方式
1
3
每逾期一天每吨加价5元,每逾期一个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支付
调低违约金计算方式
1
4
按逾期付款每吨每天10元的标准计算
调低违约金计算方式
1
5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当事人主动调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支持当事人主张
1
3.3法院判决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
四、其他内容
4.1经典判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20号
裁判规则:
本院认为: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8.3条约定的工程局逾期付款所应该承担的“银行利息及资金占用费”,实质即是逾期付款违约金。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作为申请调减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首先应由工程局就违约金的调减事由加以举证证明,而后由商贸公司出示其认为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事实依据。本案中,工程局未提交证据证明逾期支付货款所造成的违约损失具体数额,而商贸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损失数额,故无法根据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的是否过高。但第8.3条约定:在违约方逾期支付货款情况下,工程局按应付未付款项的每月3%支付违约金。该利率转化为年利率后为36%,高于合同履行期内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8倍,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商贸公司的实际损失,故对工程局提出应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的主张应予支持。
(三)关于违约金的调整。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合同履行利益的补偿,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在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指导下,约定与适用惩罚性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该条款规定了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情形下,买受人逾期付款损失的最低计算标准。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看,商贸公司系从事贸易需要流动资金的经营主体,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从双方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看,商贸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即时提供钢材,工程局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而截至商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工程局尚差欠货款6096318.71万元,超过了商贸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由于不能按期足额获得货款,商贸公司的资金流动势必受到极大影响。商贸公司作为贸易企业运营又确实需要资金投入,则在期待资金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必然对外进行借贷或融资。那么,相应的融资成本即体现为其实际损失。同理,工程局在本应支付某期款项之日未予支付,相当于占用了该笔资金,该公司将该笔资金用于投资所能够产生的收益,亦应视作商贸公司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对商贸公司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不仅低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约定情形下以逾期罚息计算损失的标准,而且也出现当事人无论是否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法律后果均相同的不合理情形。这显然不能公平体现该部分违约资金所能够产生的相对收益或融资成本,使得违约金条款对当事人无约束力,也与合同诚信原则相悖。因此,在充分尊重缔约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且切实考虑当前国家信贷政策和企业融资现状的情况下,本案应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能够予以保护的借贷形式的最高利息额度作为计算该损失综合值的基础。
二、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以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上限计算方法确定违约方逾期部分贷款具体数额所能够产生的相对利益比较符合客观实际。…
?
4.2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主要争议事项
4.2.1是否构成违约?哪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4.2.2如何确定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
4.2.3如何确定违约金计算的方式?
4.2.4如何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4.2.5约定的违约金是否重复?
4.2.6如何界定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举证是否合理?
?
4.3判决书中出现的高频法条
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3.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3.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4.3.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4.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4.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4.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ND
作者: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 ? ? ? ? ? ? ? ? ? ? ?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
主任 朱绍坤
实习律师 周世捷
了解凌云律师
▲▲▲
人物志|桂红锦:带着感情去理解这个真实的世界
人物志|乔嗣勇:所有的青春,都是在为中年做准备
人物志|胡家艳:你的初心决定你的世界
人物志|赵羿:律者,必止分定争也
人物志|彭泽:为生命和自由辩护是律师的荣耀
人物志|杨滔:刑辩之路,让人更懂得敬畏生命
好看请点这里